國家稅務總局: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15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作了明確。結合納稅人的關注熱點,我們梳理了15個如何把握“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口徑相關問答,供大家參考學習。
1.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對象界定?答: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政策適用對象就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并無其他標準,與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沒有對應關系。
2.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是什么?目前增值稅起征點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答:增值稅起征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征增值稅,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都只是對起征點政策的優惠加碼,并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征點。
3.按次申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按月享受未達10萬元增值稅免征政策?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基層稅務機關輔導納稅人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4.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標準是適用月度銷售額還是季度銷售額標準?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第一條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中的“下同”是指整個文件還是僅指第一條按照此規定執行?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中“下同”表示該文件中所有規定,既適用于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么?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6.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4號中銷售額30萬是指不含稅銷售額?答:是的。
7.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能否免征增值稅?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9.新辦或注銷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答:從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于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注銷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10.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至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11.納稅人季度中變更納稅期限,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么影響?答: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包括按月變更為按季或按季變更為按月)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后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可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12.納稅期限變更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辦理程序是納稅人自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變更,還是在申報表中選擇變更?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13.境外單位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4.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一月份有銷售,二月三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答: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
15.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0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